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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是医院的公共财产。读者应自觉爱惜图书,所借阅图书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和遗失。损坏图书轻微的必须自觉修补,损坏严重的或遗失图书的必须照价赔偿。具体规定如下:

一、遗失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:

二、遗失图书对教学、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原版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;

三、全套图书损坏、或遗失其中一册(如一年期刊遗失其中一期,多卷书遗失一卷)应按全套书刊原价2倍赔偿,余下各卷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四、损坏、遗失工具书、孤本书、珍贵图书,按原价10倍赔偿。

五、读者所借图书遗失,应在一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手续。在三个月内尚未来馆办理赔偿手续者,暂停图书借阅资格,上报医院财务部门追缴赔款。

六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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